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
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
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
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由公司审
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合同解聘总经理,给总经理造成实际损害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董事兼任总经理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
(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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