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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8:38:23 股吧网页版
豪鹏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
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前述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前述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相关交易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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