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
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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