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
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
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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