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四)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相应额度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金额如需超过授权审批的额度,需就超过部分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应当按照证
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及投融资管理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
办部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分析,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编制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