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18-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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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豪鹏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草案)》 划(草案)》
《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法》 划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豪鹏科技拟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
持有人/参与对象 指 出资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豪鹏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18-1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豪鹏科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作出分析和判断;
3.豪鹏科技等相关主体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豪鹏科技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豪鹏科技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
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豪鹏科技”,
证券代码为 001283。
根据豪鹏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2025 年 7 月 3 日),
截至查询日,豪鹏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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