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除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围绕公司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布局,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对外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以保障公司及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就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其中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还应需听取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该项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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