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 录
一、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4
二、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4
三、 核查意见......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科密”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担任瑞立科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瑞立科密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瑞立科密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瑞立科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26 号格式准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瑞立科密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