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拥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权(亦称本次表决票数、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表决完成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当选董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当选的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经股东会首次选举无法达到拟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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