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公司有关
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委员会委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新任委员会委员就职前,原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职责范围、重要性、
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同行业可比企业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四)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
(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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