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党委(党总支)、董事会(或
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负责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
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及上级审计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权属企业,权属企业
包含各级分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内控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部及(分)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有两家(含)以上子公司的权属企业,应建立
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及三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
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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