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知悉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程序、形式和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证券管理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关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无论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前款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一款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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