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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