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其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或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贯彻汇率风险中性理
念,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业务开展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旨在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任何以判断汇率、利率走势为目的的方向性交易。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高杠杆、嵌入复杂结构的产品,应严格控制交易种类及规模,严禁开展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进行投机套利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各项业务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范围内操作,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开展。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由指定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操作流程;未经正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决策及操作。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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