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
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持有不同类别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召开类别股东会。只有类别股东才可以参加类别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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