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0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发行人”或“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律师”或“嘉源”)、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中审众环”)等有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引用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 楷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楷体(加粗)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和释义一致。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目 录
目 录...... 2
1、第一题 ...... 3
2、第二题 ...... 29
3、第三题 ...... 85
1、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亿元(含本数),分别将投入海南东方 CZ8 场址 50 万千瓦海上风电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沙坡头 100 万千瓦风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
项目一位于海南省东方市西部海域,项目装机容量为 50 万千瓦,拟安装 22
台单机容量 10MW 和 20 台单机容量 14MW 的海上风电机组,配套建设海上升
压站、集电海缆及送出工程等设施,并通过海底电缆接入海南电网,项目工程总投资额 51.67 亿元。
项目二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是“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装机规模 100 万千瓦,拟安装 140 台单机容量为7.15MW 的风电机组,并配套建设集电线路、升压站及接入系统等工程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额预计为 42.72 亿元。
请发行人:(1)结合已建、在建和拟建电站情况,说明与募投项目在装机容量、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安排、主要服务的省份区域的历史用电量及发电量供求结构、发电消纳政策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公司对新增电力的产能分配规划,是否存在电力消纳、产能过剩风险。(2)说明截至目前是否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开工所需的所有审批文件,是否附条件或在有效期内,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模式,上网电价确认依据,是否存在调整风险及影响;上网电量、年等效利用小时数等主要参数选取依据,是否考虑弃风弃光限电风险,结合可比项目效益测算情况说明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4)说明募投项目各项投资支出的具体构成、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结合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5)说明募投项目剩余资金缺口的资金来源及落实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4)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已建、在建和拟建电站情况,说明与募投项目在装机容量、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安排、主要服务的省份区域的历史用电量及发电量供求结构、发电消纳政策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公司对新增电力的产能分配规划,是否存在电力消纳、产能过剩风险
(一)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电站情况,说明与募投项目在装机容量、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安排、主要服务的省份区域的历史用电量及发电量供求结构、发电消纳政策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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