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 1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26 年第 1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 1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1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
第 1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1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1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 1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和 2026 年第 1 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了《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公司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2025 年度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1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第 1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北大街 6 号(c 幢)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宇飞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 月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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