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2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材料”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长江材料的保证:即长江材料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江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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