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
市渝北区财富东路 2 号涉外商务区 B1 栋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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