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五条 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孙)公司、控股子
(孙)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
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名),对公司及控股企业等下属企业或部门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总监,为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部长应具备五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经历或主持过相关审计工作经历。一般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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