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
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工作,从而对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重大事项决策、财务管理、行政及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公司总体规划框架下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细化和完善。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任免程序
提名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并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是公司在职职工,其每届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主体决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及时汇报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前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需审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议的,则应当在公司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会议并审议。董事会秘书同时负责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时间节点、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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