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向控股、参股企业增资,以及对外财务投资;
4.收购股权、资产及企业收购、兼并等;
5.股票、国债、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证券投资;
6.委托理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定期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包括公司的投资发展规划。
第六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每年度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由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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