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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