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对外担保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
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应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分析。
公司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如适用);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评审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 3 年内财务数据或资料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五)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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