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提交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信息名称)及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此份文件涉及或潜在涉及本公司内幕信息,请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该等文件使用人需确保该文件及文件所记载之信息不会经由使用人泄露给其他无关方,或虽有关但不适宜获得该等文件、获悉相关信息之第三方。
贵单位接收此份文件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贵单位若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和使用此份文件的相关人员作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提示。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回 函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提交的 (填写信息名称)及
保密提示函,并承诺按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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