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上市公司” 发行人”或“ 好上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法律
意见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所出具的《关
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33 号),就反馈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法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法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法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上下文明确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与《法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题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457.95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用于智能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收购宝汇芯微 49%股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25 年末,公司持有货币资金 49633.77 万元。
项目一在深圳光明通过购置的方式建设智能仓储物流中心,新增仓储建筑面积2613.39 平方米。项目一拟购置现有仓库,总投资为 13007.95 万元,均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二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蜜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蜜连)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宝汇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芯微)49%股权。本次交易前,深圳蜜连持有宝汇芯微 51%的股权。宝汇芯微的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
2025 年 6 月,深圳蜜连与深圳宝汇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芯科技)共
同出资设立宝汇芯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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