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股东、投资人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
会秘书以公司名义办理经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必要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并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本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