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通过董事会过半
数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 1 年,期满后董事会未作调整的,视为连任。
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委员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必要时亦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会议,书面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生效决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听取外界独立人士的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邀请具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以上。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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