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C 座 9 楼 10 楼
电话:0755-82890060 网址:www.zwszlaw.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或“公司”)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好上好的以下保证: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陈述信息等)均真实、完整、准确,且合规、有效,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等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好上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布的公告,以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好上好的说明予以引述。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好上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好上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好上好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好上好由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6 号)核准,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于 2022 年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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