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C 座 9 楼 10 楼
电话:0755-82890060 网址:www.zwszlaw.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好上好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好上好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的核查意见》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决议文件,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好上好的以下保证: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陈述信息等)均真实、完整、准确,且合规、有效,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等情形。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好上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布的公告,以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好上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好上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好上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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