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7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8
七、发行人的业务......8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
九、发行人的附属公司......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6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6
二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好上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除非上下文明确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定义的词语、简称、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发
行的相关事宜,并提请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2026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
2026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改本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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