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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三柏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且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敏感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之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相关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前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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