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公司行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擅于经营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办妥移交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内部制度要求进行离职审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
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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