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征信报告;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格式文本;
(五)反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如需);
(六)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八)未能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如需);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如担保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须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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