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任期内如因辞任或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八条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 5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经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因事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成员签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成员出席会议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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