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三柏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
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 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
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二条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该类活动,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相应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