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成员选举, 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任期内如因辞任或者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 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成员占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新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七条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经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如因事态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成员签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成员出席会议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提名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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