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
守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并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达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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