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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解聘或退休离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
会移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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