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偿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人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人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人通过采
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署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执行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人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人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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