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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三柏硕: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
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筹备的具体工作,以及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任职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培训证明;

(五)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备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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