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
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石
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5〕12003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落实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的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落实函》第 1 题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规模分别为 244,971.72 万元、216,599.01 万元、
319,488.89 万元和 377,749.17 万元,营业收入规模分别为 478,184.62 万元、
439,076.07 万元、522,924.65 万元和 338,783.99 万元,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
分别为 51.23%、49.33%、61.10%和 111.50%。自 2023 年 5 月开始,公司与宁德时
代部分交易主体主要采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结算货款。宁德时代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应收款项(包括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金额、账龄、回款情况及对应的客户结构,是否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结合与宁德时代交易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运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其法律效力、结算方式、预期信用风险、贴现情况及历史逾期情
况等,以及这些事项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应事项的区别;同时说明相较于以往
发行人接收其预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