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声明事项 ......2
释 义 ......4
正 文 ......5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7
五、结论意见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夏厦精密、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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