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任。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