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本款所指专业会计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以及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并由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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