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与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ESG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ESG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ESG委员会委员在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ESG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ESG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 ESG管 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力管控公司ESG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八条 ESG委员会可下设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ESG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 ESG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
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公司 ESG 管理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三)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总体 ESG 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五)审议公司 ESG 相关报告及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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