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基于以上金融衍生品之结构性商品等业务。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主要为汇率、利率。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所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管理层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管理及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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