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核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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