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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9 15:34:46 股吧网页版
康冠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相关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增减值较大或与历史价格差异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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