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互相分开,机构、业务彼此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在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金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购买其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职责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保障公司的资金、财产安全,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应当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明确结算期限。由于市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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